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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三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学校每个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义务,全校师生都应当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纪律、法规和本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五条  成立的学校保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档案室)具体负责保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六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条例、《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及《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定密对号入座一览表》等法规规定,确定本单位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明确知悉范围。

第八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执行上级单位或者办理其他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其他事项需要定密的,必须获得民航局授权。

第九条  确定国家秘密,应当履行定密程序和审批手续。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相关规定,拟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在获得民航局保密工作部门的定密授权后,报学校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为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学校工作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二条  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单位、部门,由单位、部门限定到具体人员。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国家秘密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或者解密。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变更或决定解密的具体操作程序应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填写变更密级或者解除密级的审批表,报学校保密委主任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对工作中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决定后,按相关程序审核批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相关通信设备、设施时,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禁止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及其他非涉密公共信息网络连接,禁止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及其他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二)    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禁止交叉使用优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移动存储介质。

(三)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禁止在无保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连接普通电话线。

(四)    非涉密及与互联网连接计算机信息系统,禁止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五)    禁止通过普通电话、手机谈论、发送涉密信息;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机、互联网电子邮件等传递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  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各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它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    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    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禁止使用无线话筒。

(三)    对参加人员提出保密要求。不准录音、录像、拍照、采访的,须事前告知与会人员。

(四)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当统一管理,严格登记分发、签收和清退手续;翻印上级机关秘密文件、资料要请示发文机关,经同意后按拟定的份数翻印;会议结束时,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有关领导要进行保密检查。

(五)    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应当在具有加密技术措施的通信网络上进行。

第二十条  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

(二)    各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    对拟公开信息应按照《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要求,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确定密级的单位已明确规定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扩大接触范围,无明确规定的,由接触范围内的单位主管领导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利于保密的原则确定接触范围。

第二十二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招录、调入或调出人员属于涉密人员,应及时按程序办理登记、备报或转接手续。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及半导体等各类物品。磁介质、半导体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和存储卡等。

第二十四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二)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学校保密室或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印制。磁介质、光盘、半导体等秘密载体应当在学校保密室内或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三)    制作过程中形成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等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回收集中销毁。

(四)    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收发和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二)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

(三)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它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

(四)    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二十六条  使用秘密载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秘密载体应当按规定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二)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和使用;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和使用。

(三)复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绝密级秘密载体,一般不得复制,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制发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单位批准。汇编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四)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禁止前往与工作无关的场所;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经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携带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五)绝密级秘密载体禁止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按照《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中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存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二)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并将保密设备锁好。

(三)秘密载体应当每年定期清查、核对。应当清退的,要及时如数清退;由个人暂时使用的秘密载体,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及时交还,个人不得长期私自持有。

(四)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全部清退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二十八条  维修和销毁秘密载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维修秘密载体,应当由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本单位人员应当现场监督;确需在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二)秘密载体使用完毕后,除按规定留存或者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三)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机关、单位领导批准,履行清点、登记、审批等相关手续,销毁记录应长期保存备查。

(四)销毁秘密载体,应当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并分类封装、安全运送、专人现场监销。

(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秘密载体的,除履行相关登记、审批手续外,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六)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者转送秘密载体;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秘密载体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的销毁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第五章 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保密教育和检查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保证,学校党委要把保密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环节抓紧抓好,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政治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自觉地同各种失泄密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经常对教职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保密宣传教育应当配合形势教育,结合我校工作情况,重点进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制度及保密业务知识的教育。特别注意做好新进人员和涉外、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密工作机构督促指导校内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保密自查自评,重点对涉密载体管理、定密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网络保密管理和涉密人员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被泄露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保密部门;学校保密部门要迅速查明泄密情况,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

第六章 保密职责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国家秘密安全负有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保持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保密意识,模范遵守保密守则,切实履行所管辖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职责,贯彻谁主管,谁负责;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同时管到哪一级的原则,接受保密机构的监督、检查,支持保密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书记 、学校校长对全校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听取保密工作汇报,审定保密工作重大事项,提出保密工作指导性意见;

(三)重视保密队伍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本单位工作中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的文件、指示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二)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涉密工作事项和涉密会议、活动等采取保密措施,对涉密人员提出保密要求,明确保密责任;

(三)组织开展定密工作。从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出发,对各类秘密载体准确定密,防止遗漏或者定密不当;

(四)组织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责任到人,严格按制度办事;

(五)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对现代办公自动化设备和通讯工具的使用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保密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接受保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并协同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组织实施保密法规;

(二)依照保密法和实施条例,制定学校保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督促、检查、协调全校各部门的保密工作,加强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大型活动和重要项目,要同步制定专项保密措施,确保秘密的安全;

(四)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泄密案件,研究提出泄密事件的处理意见,对泄密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对保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批示和决定,负责保密法规在学校的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承办学校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协调、检查学校内的保密工作,接受民航局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

(三)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制定学校内保密工作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