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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报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0    作者:     来源: 保卫科     点击:

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各市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0号),现将《退役士兵报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报名、考前辅导、录取和入学等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退役士兵报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士兵入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考前辅导、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根据招生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自2006年冬季起,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符合我省安置政策、具有高中(中专、中职、技工)毕业资格和专业技能证书、能够正常参加学习的城乡退役士兵。

第三条 本省退役士兵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公办高等职业学院和愿意接受此项工作的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承担。

第四条 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名参加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统一招生考试(非艺术类专业),经省招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录取后,按要求到学校报到,由录取院校复核通过后获得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籍。

入伍前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可在退役后一年内回原学校复学。原是高职类学生的,复学后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省财政规定的经费补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考试科目和招生计划

第五条 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统一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招生考试”),是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中、技校)毕业生的招生考试,其中“3”是指语文、数学和英语三门课程,“专业技能证书”包括会计证书、电子证书、机械证书、电子证书、土木工程证书、化学证书、旅游证书、教育基础综合证书、生物技术基础证书、体育技能证书及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

如退役士兵持有军级以上有关专业技能证书,可免考专业技能证书课程。

招生考试的考试大纲、要求等详细情况请参阅招生部门统一印制的考试指南。

第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本年度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意向情况,适当调整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计划。

考前辅导

第七条 各市县教育局,根据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参加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退役士兵意向情况,依托当地职业技术学院、职业中学,根据考试大纲要求在3~4月份组织举办不少于2个月时间的考前培训,培训包括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技能课程。

第八条 考前辅导所需学费不得高于500元 / 月,由学员本人支付。在当地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学费可以适当减免。

第九条 考前辅导一般以县为单位组织培训,报考人数较少的,由地级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

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

第十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年度退役士兵,持省民政厅出具的《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本人的退役证、高中(或相当高中)毕业证书,于当年3月初到当地招生部门参加普通高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报名,各地市报名时间略有不同,按当年招生工作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往年退役士兵不再允许报名考试。

第十一条 各级招生部门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当年的退役士兵名单核实报考人员身份,确认后予以办理报考手续。

对于尚未取得军级以上有关专业技能证书的退役士兵,必须补考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才能报考。

“专业技术课程证书”考试的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办法参照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通退役士兵参加专业技能证书考试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为便于退役士兵参加考试,省教育厅每年4月份对退役士兵单独举办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

第十三条 填报报考学校、专业志愿的时间为每年5月份,具体要求、时间等根据当年招生工作安排确定。已报名并取得认可的专业技能证书的退役士兵,到当地招生部门填报所要报考的学校和专业,经确认后领取准考证。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考试时间为每年6月7、8日。已报名考试的退役士兵按准考证要求的时间、地点和座位号,凭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单独划定退伍士兵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可以文化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的可在文化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荣立三等功或被团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退役士兵,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复核后合格后获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籍。取得学籍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学员。

在校期间的教学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要密切联系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民武装部,与部队指派的指导干部共同做好学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尽可能对学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单独编班。每班必须配备政治性强、业务水平高的优秀班主任和骨干教师,安排好教学、实习和生活。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高等职业教育学制一般3年,学校结合学员情况和企业的岗位需求制定可实施的教学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要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注重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传授,注重动手能力的培养,安排学员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提高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顶岗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员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开展校风校纪教育,安排好学员的党团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学员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违法、违纪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报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员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计划指定课程和技能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完成教学计划后,学校根据学员学习成绩、德、智、体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按规定颁发相应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就业推荐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学员的就业指导,负责联系相关企业,提供就业信息,积极做好学员毕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

经费管理与总结检查

第二十八条 退役士兵参加考前辅导、报名和考试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取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籍的退役士兵,学习期间的经费按照《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06〕175号)执行。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学校实际招收退役士兵学员人数和高职类退役复学学员人数,按补贴标准编制拨款方案,会省民政厅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三十一条 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将经费直接拨给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术教育任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经费主要用于学员在学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学校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在积极开展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认真总结,深入研究,采取有效对策,不断改进和完善退役士兵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学校实施退役士兵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教育质量。对不能完成教育任务的学校,停止其承担资格;对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学校和个人,按有关规定查处。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如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