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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1

学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按要求计算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1.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1.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2.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4.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31日至630日。

五、办理渠道

请教职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汇算,具体操作指引请见附件。如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疑难问题,可在APP首页“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中查找解决方法,也可咨询计划财务处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六、资料留存

纳税人需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七、退(补)税

1.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2.办理补税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八、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选择的提示

对于在预扣预缴时已单独计算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需再次选择确认相关计税方式。

对我校绝大部分教职工而言,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方式会更省税,但对于部分中低收入者,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可能更有利。考虑到每位教职工的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等情况差异,建议教职工在提交申报前尝试不同的选择后返回申报页面并点击下一步查看计税结果,对比择优,确定更省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附件:2023年度综合所得个税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南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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