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工作网
管理规定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规定 >> 正文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2019年4月修订)
日期:2017-06-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次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2019年4月修订)

为建立健全学生转专业工作制度,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修订及备案的补充通知》(粤教高函〔2017〕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遵循原则:

1.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为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在具体实施中,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加强转专业工作的教育和引导;

3.学生转专业工作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由于学校各专业课程差异较大,原则上只接受一年级学生申请降级转专业;

4.学生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在实施过程不断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把关。

第二条 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以下情形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未完成第一学年课程学习的;

2.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

3.招生时学校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等;

4.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录取等;

5.文科类考生转理科类专业的;

6.休学、退学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7.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程序

1.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可在学校主页教务处工作网下载转专业申请表,按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在每年7月份第一周向学校教务处提交申请表及材料,其余时间不接收申请。

2.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转专业材料进行初审及提供相关指导。

3.初审通过的学生需向转出学院提交转专业材料,由院长签署意见。

4.学生转出学院院长签署同意转专业意见后,由转专业学生将材料提交拟转入学院,由转入学院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岗位需求对学生进行面试或专业技能等测试,并由转入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5.转入学院院长签署同意转入意见后,由学生本人将材料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在每年9月开学第一周,组织学校转专业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转专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院两级领导,以及专业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规定,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认真考核、严格把关。对学生提交的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的结论。

6.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7.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正式发文通知相关学院、部门。

8.相关学院、部门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转专业学生办理好有关手续。

第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我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2.学生转专业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可互认,允许不参加课程考试,但必须参加课程学习。如原已获学分的课程不参加转入专业的课程学习并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已获学分无效。

3.转专业学生应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或因教改需要组织学生转专业,以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06月07日

上一条: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年4月修订)
下一条: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地址:广州向云西街10号 电话:020-86122290  实习热线:00-86124342

机场路校区:020-86122290,020-86124342  白云机场校区:020-86120698  花都赤坭校区:020-86700029 教务处信箱:jiaowu@gcac.edu.cn  caac_jw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