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2019年4月修订)
为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转学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
2.转学原因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医疗记录、用药清单、收费凭据等。
第四条对拟转出学生的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由学校教务处严格按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因患病原因转学的证明材料需先由学校校医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将对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条 拟转出学生材料公示通过后,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由学校出具相应意见及向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内转学的,学校将向学生提供录取名册复印件(含学生当年录取分数)、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教务处出具公示结果),由学生向转入学校申请转学通过后由转入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学校将向学生提供录取名册复印件(含学生当年录取分数)、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教务处出具公示结果),由学生向转入学校申请转学通过后,学生须向本校提供下列材料: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拟转入学校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由本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对拟转入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严格按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入本校的,需提供本校指定医院的近期体检报告并先由学校校医室审核。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部门及纪检部门同意,再由二级学院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院、校两级会议关于转入学生名单及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表决通过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同时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专业及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拟转入学生材料经本校公示通过后,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备案表需由转出学校出具相应意见,同时须提供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及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由本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学校在每年5月、11月受理学生转学申请。
第九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学校将按程序办理转学手续。未经备案的,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