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申请。
第二章 重修对象
第三条 学生在有效学制年限内,在学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须以课程重修方式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一)因缺课(含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课程所在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
(二)总评成绩不及格,且经过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三)缓考后不及格的课程;
(四)考试作弊的课程;
(五)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第四条 公共选修类课程不安排重修,不及格的学生可在每学期的公共选修类课程安排中重新选修课程,修满相应学分即可。
第三章 重修形式
第五条 全日制在校生课程重修有两种形式:插班重修、自学重修。原则上应在每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按教务处通知要求提出重修申请,申请重修课程不超过五门。
第六条 插班重修:对不够人数组班重修的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审核安排,将已申请插班重修的学生编入同一校区相同课程所在班级学习。审核通过的插班重修课程,允许间断性听课,听课时数原则上应达到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
第七条 自学重修:如学生不能参加插班重修方式学习者,可采取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等形式进行重修。
第八条 凡第五学期课程需要参加重修的,按自学重修安排,重修考试安排在第六学期期末考试进行。
第九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或专业调整等原因无法实施重修的课程,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开课学院组织自学重修及考试。
第十条 学生如在校期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向教务处申请相应课程免重修,免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绩点为0。
(一)《大学英语》
学生(非英语专业)获得以下证书者,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的免重修,每项可免一学期的《大学英语》课程。
1.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46)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
2.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证书;
3.取得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计算机应用基础》
学生获得以下证书者,可申请《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免重修。
1.取得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水平考试(CCT)一级及以上证书;
2.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证书。
第四章 重修组织与管理
教务处在每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发布不及格课程的重修申请的通知。
第十一条 学生须主动查询个人期末总评成绩及补考成绩,明确需要重修的课程,查看相应的教学安排。
第十二条 重修课程原则上应在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期的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进行,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及课程开设情况提出重修申请。
第十三条 每一门课程均需按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凡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审批的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 重修申请截止后由开课学院审核并通知相应任课教师,教务处审批汇总后统一公布申请重修情况。
第十五条 开课学院负责重修课程的教学安排,负责具体落实重修教学过程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担任重修课程的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检查、督促学生按时上课或参与辅导,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章 重修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 重修课程考试统一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
第十八条 凡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审批的课程,不得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无补考,可申请二次重修。
第六章 重修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结合学生的重修方式对重修成绩进行评定并录入教学服务平台。
(一)申请插班重修的学生,如按要求完成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课程学习,任课老师可酌情评定平时成绩,总评成绩计算比例与重修所跟班级该课程计算比例一致。
(二)申请自学重修的学生,重修考试成绩作为最终重修成绩。
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的,成绩如实记载,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为0。
第二十二条 凡重修申请通过审批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均按缺考处理,成绩为0。
第七章 重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重修收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3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补)修实施办法》(穗民航学院教〔2023〕1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