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工作网
等级考试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 >> 等级考试 >> 等级考试专区 >> 正文
“诚信应考 违纪可耻”—关于加强考试纪律教育的通知
日期:2023-06-11 信息来源: 点击数:[]次

——致全体同学的一封信

各位同学: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英语A级、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学校期末考试即将开始,考试成绩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健康发展,考试纪律的严肃与否关系到我院的社会声誉。考试既是对教学公平准则的衡量,也是对学生学业成绩的检验,更是对一个人诚信品质的鉴定。 “诚信应考”理应是大学生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我们真诚地希望每个同学都能正确认识考试的目的和意义,端正考风,遵守考纪,严拒作弊和违规,以诚信的品德、平和的心态、拼搏的精神认真复习、诚实应考,实事求是地向亲人、向学校、向社会汇报真实的学业成绩。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国家级考试,教育部已率先建立个人网上“诚信档案”,对考试违纪情况记录在案,向社会开放查询,学院各项考试作弊行为也会记录在学生个人档案。希望同学们要牢固树立自尊心和自信心,从一开始就坚决打消作弊的侥幸心理。学院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学风、考风建设,将本着关心、爱护学生的态度,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齐抓共管,严肃考试风气,严格考试制度,严密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惩考试舞弊,确保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健康运行,给同学们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和氛围。

教务处再次提醒各位同学:学院将会一如既往地对各种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将予从重处理。希望全院同学认真学习《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真复习,诚信应考。同时,我们设立了专门的关于考风考纪问题及意见的反馈电子邮箱,考试期间,还设立了考风考纪举报电话。如果发现存在考试违纪作弊现象,欢迎同学们本着客观、真实、负责的态度及时向我们反馈,我们将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学院相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严肃、认真处理。

最后,衷心祝愿每一位同学都能在考试中正常发挥,获得佳绩。

主 考:李继中

违纪举报邮箱:caac_jwc@126.com

考风考纪举报电话: 86122290

附一:考试作弊相关处理规定

附二:考试常见违纪真实案例

附三: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附四: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作弊行为

附五: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教务处

附件一

考试作弊相关处理规定

1.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考试管理规定,大学英语四、六级、英语A级、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相应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停止相应科目考试报名资格二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作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2. 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考试管理规定,校内各项考试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准参加学期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作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3.凡受到纪律处分未撤消者,不能办理毕业证书。

附件二

考试常见违纪真实案例,请引以为戒!

(以下案例中均为化名)

案例1 传递答案

【违纪情况】 在期末考试中,吴某应林某要求,在考试过程中,将写有答案的小纸条传递给林某,林某迅速将小纸条收了起来,这一情况被监考教师发现。

【评析】 互相传递答案是最常见的作弊方式之一,根据学院考试管理及有关规定,在考试中传、接、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均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案例2 夹带材料

【违纪情况】 在期末考试中,宋某在参加期末考试时,由于课程内容较为复杂,担心难以通过考试,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将事先准备好的几张作弊材料带进考场,压在试卷下,但还未开始偷看就被监考教师发现。

【评析】 虽然宋某夹带材料并未开始偷看,但根据学院考试管理及有关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行为均属于考试作弊。

特别提醒:一些同学以为夹带材料还没偷看尚不构成作弊的想法是错误的。

案例3 将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写在身体或课桌上

【违纪情况】 在期末考试中,孙某在参加期末考试时,事先在手掌上写好公式;陈某在课桌上写了相关资料,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教师发现。

【评析】 根据学院考试管理及有关规定,将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或桌面上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特别提醒:除此之外,在学生证、准考证、橡皮空白处写有考试资料的,均属作弊行为。

案例4 考试时将资料或手机放抽屉、桌面

【违纪情况】 在期末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要求同学们将手机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和其他资料都集中放到讲台前或指定的位置。但考试开始后,监(巡)考教师在巡视考场时,发现杨某将该考试课程的习题资料放在抽屉里,赵某将手机放在桌面上。

【评析】 一些同学考试时纪律意识淡薄,往往很容易忽视一些细节,导致违反考试纪律。根据学院考试管理及有关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将手机带进考场”,均属于考试作弊。

特别提醒:考试期间,在考生桌面或抽屉内发现有书或资料或手机(不论关机与否),均按作弊处理。

案例5 在试卷上填写他人姓名

【违纪情况】 在期末补考考试中,李某担心考试不能通过,于是邀请同班成绩较好同学林某与其一同参加考试,以便在考试中遇到疑问时询问,在考试过程中,林某在自己的考卷上填写了李某的姓名,被监考教师发现。

【评析】 根据学院考试管理及有关规定,考试时“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属于考试作弊,补考期间,不需要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否则按替考处理。

案例6 利用手机查单词,短信发送试题和答案

【违纪情况】

  1. 在期末考试中,徐某考试时将试题答案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另一考场的张某,张某在拿出手机时,被监考教师发现。

  2. 在英语A级考试中,陈某使用手机软件查询单词,被监考教师发现。

【评析】 根据学院考试管理及有关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利用字典、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传递接收试题答案、信息均属考试作弊。

案例7 考试时使用通讯工具

【违纪情况】 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前,赵某在网上购买接收答案的无线接收器和耳机并携带进考场,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教师发现。

【评析】 现代通讯设备的发展,为学生作弊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近年来,利用通讯设备作弊愈演愈烈。这种作弊形式覆盖面广,诱发不正当交易行为,严重影响考风,根据学院考试管理及有关规定,在考试过程使用通信工具、电子设备的按作弊处理。

案例8 找他人代替考试

【违纪情况】 在英语A级考试中,因A级证书关系到就业,何某担心自己无法通过考试,找其他班的老乡贺某代替自己参加。贺某刚开始不同意,最后在何某的一再请求下,同意并伪造证件实施了代考行为,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教师发现。

【评析】 根据学院考试管理及有关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通过伪造证件和证明参加考试的,均属于考试作弊,性质严重者可以开除学籍。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千万不能因为人情的关系去充当“枪手”。

案例9 扰乱考场秩序

【违纪情况】 在期末考试中,李某不断旁窥,监考教师多次制止并提醒无效后按违纪处理并要求其离开考场。李某大声与监考教师争执,后由巡考人员带走处理。

【评析】 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考场秩序,在同学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学院考试管理及有关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和手势,以及在考场中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均按违纪处理。

案例10 撕毁试卷

【违纪情况】 在期末考试中,张某因有违纪行为被监考教师终止考试资格,张某拒不交出试卷并将试卷撕毁。

【评析】 根据学院考试管理及有关规定,在考试中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均按作弊处理。

案例11 提前翻阅试题册(英语四六级考试)

【违纪情况】 在2012年下半年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中,周某和张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提前翻阅试题册,被监考教师制止并终止其考试资格,周某和张某均按违违规处理。

【评析】 根据广东省考试院关于四六级考试考务的有关规定,学院考试管理及有关规定,试题册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阅试题册,均按违规处理。

附件三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一种主要手段,它对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了解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状况,以及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建立诚信社会,特制定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各类考试的管理,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各类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四条 学生必须凭有效证件(校内考试是教务处发放的考试证;国家级考试要求学生凭身份证、考试证、准考证,三证不得缺一)参加各类考试,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于监考人员查对。

第五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检查学生相关证件,确认学生资格。凡无证件或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若证件遗失,必须到教务处补办考试证或准考证,证件齐全方可参加考试。学生证、借书证等不能作为有效考试证件。

第六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按指定的座位入座,不得随意调换座位。学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取消考试资格,相关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

第七条 学生应提前进入指定考场,不得迟到;凡考试迟到15分钟及以上的(国家级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第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课程所允许的参考资料(由命题教师明确确定)以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开考前,学生要对课桌进行清理,桌内不得有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桌面要干净,如有问题,须提前向监考人员说明。

第九条 学生不得将任何书籍、笔记、报纸、自备草稿纸(含空白纸张)、不透明包装的饮料、不透明的文具盒、掌上电脑、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手机等物品带入考场;但确因不慎带入考场,须于考试开始前,必须关闭所有电子设备,并将所带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讲台前或教室后面)。经学校同意,需使用普通计算器的考试科目,普通计算器必须自备。考试时,学生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如遇问题,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决。

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在考试中确需离开考场的(不论任何原因),必须交卷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一条 答题纸(卡)和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学生不得自行带进考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学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多拿考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学生未经允许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十三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在试卷、答题纸(卡)规定的地方,认真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开始答题。答题时,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中性圆珠笔。

第十四条 考试实行考生签到制度,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必须在签到表(考场情况记录表背面)上签名。未签到者,若发生试卷、答题纸(卡)遗失,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十六条 学生提前交卷,须交齐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放在课桌上,并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擅自拖延交卷时间且不听劝阻者,该课程考试无效。

第十七条 考场保持肃静,学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不得向教师提问。

第十八条 在补考期间,不需要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否则按替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认真、诚信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严禁交头接耳、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递、交换、代考等各种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向本院(部)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院(部)主管领导审查,学校教务处审批签章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且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座位内外放置任何其他与考试无关物品的。或者未对课桌进行清理的。

(二)未在指定的地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手势;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且不听劝告,造成对考场纪律影响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多拿考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且未写任何信息的。

(九)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者;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十二)开卷考试时,共用考试参考资料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座位内外放置任何其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的,或者课桌面未进行清理并写有与考试相关的信息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或手势,经监考人员多次警告无效的。

(三)传、接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将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或桌面上的。

(七)将手机、电子设备、通信工具等带进考场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工具、电子设备或者其他工具(如文具、计算器)传递试题答案、信息。学生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如发现互借,双方均按作弊处理。

(九)在试卷、答题纸(卡)等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多拿考试卷、答题纸(卡)等,而且已在多拿考试卷、答题纸(卡)等写上任何信息的。

(十一)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或者其它考试材料的。

(十二)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十三)其他与考试无关的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接触试卷的。

(十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

(十六)在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七)威胁、侮辱、诽谤、诬蔑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十八)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并经认定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情况向全校师生作出通报,将严肃处理。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所属院(部)通知家长,并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作弊课程可以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凡考试违纪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允许参加学期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注明“作弊”字样,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考试作弊课程,不允许参加学期正常补考。

第二十七条 凡作弊情节严重,或有2次作弊行为者,根据其认识态度,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盗窃试卷或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凡参加国家级考试(如:大学英语四级、六级,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水平A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项目考试作弊者,取消该项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给予停考二次的处理,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二年的处理。停考期间,相应考试项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级考试,是我校在校生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非我校在校生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程序

第三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举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场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当场认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学生的任何作弊倾向和行为应及时警告制止;对已构成违纪、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要当场认定,其作弊物证应予暂扣或没收(取证),终止该学生的考试,收回试卷等,在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违规记录(《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证、试卷、作弊物证等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提交班级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将责成考生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并按规定拟定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列明处理的事实依据、处理结果,报请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签发生效(开除学籍处分另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向全校通报。

第三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所列行为的,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或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并要求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不一致或未提及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请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校颁发的各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授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考生违规作弊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在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六、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七、考试过程中提前离开考场;

八、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

九、考试过程中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题册;

十、考试过程中,错贴、不贴条形码粘贴条;

十一、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十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

十三、在试卷规定以处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四、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十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十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或电子设备;

十七、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十八、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十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二十、肆意撕毁、涂抹答卷,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

二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二十二、在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二十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二十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十五、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二十六、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二十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二十八、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十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三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附件五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报名时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下午14:45)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后(上午9:00,下午15:00),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接受安检,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通讯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五、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除有特殊原因,考生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不得在答卷或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考生只能在属于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其答题卡一律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考场外逗留,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卷,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2018年12月10日

上一条:等级考试入场安检提醒及注意事项
下一条:补办证书领取通知(20230331)


地址:广州向云西街10号 电话:020-86122290  实习热线:00-86124342

机场路校区:020-86122290,020-86124342  白云机场校区:020-86120698  花都赤坭校区:020-86700029 教务处信箱:jiaowu@gcac.edu.cn  caac_jw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