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院的科研、教研管理,促进教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院的学术地位和教科研水平,保证学院教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学院、教职工在各级各类项目研究工作和科技开发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民航总局和广东省等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以我院名义,由我院教科研人员从国家、省(民航总局、部)、厅(民航中南管理局)等有关教科研管理部门(机构)申请到的纵向研究项目;从各类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委托研究课题或争取到的国内外合作研究项目(即横向研究项目);由学院下达的各类研究项目(含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纵向研究项目的配套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结题鉴定等全过程工作。学院教科研项目归口院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请立项、经费管理、进度检查、结题鉴定、成果归档、工作量考核等事宜。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纵向项目的申请,由申请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经院主管部门初审,学院指定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终审,择优上报。由项目下达部门审批立项。
第五条 委托研究项目或国内外合作研究项目,须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由院主管部门依据教科研合同或协议书认定立项。教科研合同或协议书应明确项目研究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保护我院及我院教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院级项目的申请,一般一年申报一次,每年9月10日为项目申报截止时间;若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减申报次数。
申报时,申请人先领取(或在网上下载打印)《广州民航职院教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逐项认真填写,附上有关申请材料后交申请人所在部门进行初审。所在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内容、研究人员素质、条件等签署明确的意见,初审同意后报院主管部门复审。通过复审的申报项目提交学院指定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答辩、终审;终审坚持公正合理和保密的原则,在申请人答辩、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必须达到到会实际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予以立项。自筹研究经费的项目优先立项。特殊情况亟需申报立项的,可由主管院领导直接审批立项。
第七条 凡在本院注册的项目,均需提交课题审批文件、合同书或协议书、委托书以及课题论证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原件1份备案。委托研究项目或合作研究项目还需同时提供对方教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源课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 个人一年内最多只能担任2项研究项目的申请人;申请、主持在研的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总数一般不得超过3项。上级部门指定下达的项目和横向项目数不计入本限额数内。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院主管部门、计财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实行必要的检查、监督与管理。项目组是执行教科研合同、完成教科研计划的研究实体。项目主持人全权负责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经费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项目主持人离开岗位半年及以上时间,要指定代理主持人并报院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组成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在项目组内应有明确的教科研任务、职责和应享受的权益。项目组一旦成立,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项目主持人,须由项目组或有关部门提出正式报告,经院主管部门认可,报主管院领导审批。项目组成员亦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确需更换项目组成员,须事先由项目主持人提出正式报告,报院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院外项目更换项目主持人和成员还需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查批准(或协议另一方同意)后生效。
第十条 院主管部门负责对在研课题进行检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实施教科研项目计划的(如未正常开展项目研究、不按时填报中期或年度进度报告、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和办理结题手续等),或开展研究项目但未向院主管部门申报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1.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权直至整改结果明确为止;
2.该项目予以撤消;
3.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给予项目组经济或行政处罚;
4.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项目;
5.项目主持人考核晋级、申报职称及报奖时,该研究项目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在学院下达立项批文,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与院主管部门签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合同书》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除民航总局项目以外的纵向研究项目,项目主持人和负责单位均为本院的,根据项目级别、重要性、经费及需要情况,凡经学院教学科技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审批同意配套的项目,原则上可按1(到校经费,下同):(0.5—1.0)的比例(以到院净留学院经费,即除去计划内的外拨经费为准,下同)审批、拨付配套经费;
我院为项目第一合作单位的,根据项目级别、重要性、经费及需要情况,凡经学院教学科技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审批同意配套的项目,原则上可按1:(0.25—0.5)的比例拨付配套经费。
第十三条 除民航总局项目以外的纵向自筹经费研究项目,根据项目级别、重要性、经费及需要情况,凡经学院教学科技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审批同意配套的项目,原则上可按项目立项级别、重要性、经费及需要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
项目配套经费与院级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等方法相同。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分配
第十四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原则上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支预算执行;对有关部门以教科研项目形式资助我院的经费,该项目实施所需的经费数额由项目负责人与学院另行签订项目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研究费,管理费,立项、特支及劳务费等。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研究费,指教科研工作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
1.研究业务费,包括:测试、分析、外协加工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论文(教材、著作)出版费;项目验收(结题)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报及维持费等。
2.实验材料费:指消耗性材料等购置费;加工费;运杂包装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请书)中或项目专用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仪器设备使用(租用)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所开支的费用,但实验室土建、扩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列入此开支。
(二)管理费:学院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场地、设备、水电使用和教科研项目的奖励等管理费用,以维持学院教科研工作的正常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管理费按到帐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院级项目及配套项目,学院不提取管理费。
(三)立项、特支及劳务费,包括:
1.立项费:为鼓励学院教职工积极争取教科研课题,设立与项目相关的中介、咨询和接待等立项费。立项费按到帐净留学院经费的10%报销,用于申请项目的有关开支。立项费由项目主持人负责使用。若项目结题时经费超支,已领取的立项费限期收回。院级立项项目不设立项费。
2.特支费:用于项目有关的接待用餐、外出用车、电话及上网费用,该项费用应不超过项目到帐净留学院经费的10%。
3.劳务费: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劳务开支、加班费和临时用工费等。
第十六条 学院原则上根据项目性质,按项目组经费和管理费进行项目的经费分配。
1.纵向研究项目:项目组使用经费为到院总经费的92%;学院管理费为8%。项目组可分两次共提取到帐净留学院经费20%的劳务费(经费到院时,可先提取10%;项目结题后,再提取10%)。若项目下达单位对经费分配有明确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2.横向研究项目:项目组使用经费为到院总经费的90%;学院管理费为10%。项目组可分两次共提取到帐净留学院经费30%的劳务费(经费到院时,可先提取15%;项目结题后,再提取15%)。
3.院级研究项目(含学院配套项目):项目组使用经费为总经费的100%;学院和项目组不提取项目管理费、立项费和劳务费。
所有研究项目完成后经费如有节余,结余经费将转入主持人的其它研究项目。
院级研究(含学院配套)项目经费一般不能购买价值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室改装及支付协作费等。
第六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本院注册的项目,研究经费必须入学院财务帐,由计财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按项立户,每个项目由计财处提供一个专用帐号。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
第十八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本着款到切块、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留有余地、积累资金、滚动发展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报院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购买;现金或支票的使用、报销事宜按财务处规定执行:(1) 购置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2) 进行实验室改装;(3) 向校外转拨研究协作费、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一条 凡用研究经费购置的单件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电子资料)、工具书等产权归学院图书馆所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必须经图书馆登记、验收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仪器设备的管理参照《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试行)细则》执行。若使用者调离我院或退休时,属学院产权的物品应收回,已过折旧期的物品则应办理相关的报废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资助的教科研项目经费,由学院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 与外单位合作的教科研项目经费,按学院与该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人员使用研究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院主管部门及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由国外或国内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或项目研究有出境参会经费计划外,未经批准一般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参加学术会议归来后,参加者应及时撰写会议的总结报告(包括会议概况、体会与收获、建议等内容),在所在系(部)交流、汇报会议情况后,交院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经费决算。决算后,该项目在计财处的经费帐号自动取消,结余经费可转入同一项目主持人的其它项目经费使用,仍由原项目主持人作为新课题的预研费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期限结题的项目,在合同期满3个月后,学院将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其剩余经费转入学院的教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 纵向、横向研究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即70%由项目组提成支配,30%作为学院教科研发展基金由院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同意,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实施教科研项目计划(如未正常开展项目研究、不按时填报中期或年度进度报告、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和办理结题手续等),或开展研究项目但未向院主管部门申报的,将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余下经费全部冻结。
第二十八条 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需全额退还拨款或物品,其结余经费作为学院教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其它教科研项目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项目经费可委托或转至本院项目新的主持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管理,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拨出。下达机关有明文规定的纵向研究项目,则按其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论文发表、专著(教材)出版、参加学术会议、鉴定(验收、评审)所需的费用,申报奖励、专利等成果所需的费用等,由自身研究项目经费支出。
第七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纵向研究项目必须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或其委托组织)的结题验收。横向研究项目的结题验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技术总结报告》,经过协议(合同)委托方的证明认可。院级教科研项目必须接受院主管部门组织的结题验收。
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3个月办理结题手续,按时向院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必要的研究附件材料或证明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主持人应提前2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院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厅(市)级以上纵向项目延期结题,还需上报项目任务下达部门,按其意见办理。横向项目延期结题,还需征得协议(合同)对方的同意。项目延期时间一般在半年左右。
第三十三条 未有任何报告且不按合同期限进行结题的,将视为自动结题,由院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办理结题手续。无故撤消或终止的项目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外,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并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结题)之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取得的成果进行认真总结,写成书面成果报告材料,连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原始数据等报送院主管部门;院主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转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五条 院主管部门收到成果报告后,组织对成果进行审查,根据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成果完成者的意见,确定密级,确定是否鉴定(评审),拟定鉴定(评审)方式及级别,以及确定是否申报专利、奖励、公开发表等。
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结题后应尽可能进行成果鉴定或申报专利,以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使我院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升我院的教科研综合实力和社会知名度。
第三十六条 确定进行鉴定(评审)的教科研成果,由院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安排鉴定(评审)的全部工作,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妨碍鉴定(评审)程序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院的教科研成果一般包括原始数据资料、研究报告、论文、教材、著作、专利、图件、软件(含文字注释、光盘)、奖励等。本院所有项目的研究成果属学院所有。由本院教科研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归学院所有。本院所有成果形成的资料必须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保密资料应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主管部门、计财处等随时对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教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个人收入应按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1年。在此时间范围内立项的项目按本暂行办法执行;之前立项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