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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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宏观指导, 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指导、咨询、协调、督导等作用,广东省教育厅聘请高等学校的教授、专家和管理人员等组成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属非常设的专家协调性咨询、指导和服务机构,在广东省教育厅领导下,对我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进行决策咨询、研究、评估、督导和交流指导。


  第三条 为做好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规范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决策咨询和政策指导。为省教育主管部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并及时将政策转化为管理和教学规范,指导我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


  第五条 教改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和质量监督、评估和保障等研究,并以研究成果指导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评价、监督和质量保障指导。围绕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的要求,研究制定强化质量意识的对策与措施,指导教学质量监督与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实施,按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或接受委托进行教育教学评估活动。

 

  第七条 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运用。指导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的建设与培育,总结推广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广应用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促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和质量保障措施的推广与应用。


  第八条 教育教学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信息交流与指导。收集与交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等方面的信息,组织开展学科专业领域教育教学与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经验与交流,建立信息交流的平台和渠道,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指导服务。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高等学校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委员组成。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分课程下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形势与政策”和“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5个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第十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政治立场鲜明;准确把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规律,熟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设置方案及其教学要求,了解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向和趋势,在教学理论研究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原则上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本科院校委员应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委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具备承担与其工作职责要求相应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提名采取个人自荐、所在学校或单位集体推荐等不同方式确定提名人选,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定后公布。  
第十一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性事务工作。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均为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任务


  第十二条 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广东省教育厅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师队伍建设的调研;按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与要求,接受委托或参与有关的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经验总结、教学成果和教学研究课题等项目的评选和推荐工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教学成果项目的建设与培育工作。


  第十四条 协助广东省教育厅指导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促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  根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组织和开展有关课程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实践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指导,提高教学管理规范化水平;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委托,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思想政治理论课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提高。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信息沟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宣传推广运用优秀教学成果等,为我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任期满后经核定可续任。任期内委员因故两次及以上未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两次及以上不能根据工作安排履行相关职责时,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制订任期内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根据核定的计划和实际情况需要开展活动。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材料和总结报告等报广东省教育厅;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如需发至有关高等学校,需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定。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其他专门会议视工作需要予以安排。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召开相应的会议或组织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主动向所在学校汇报与沟通,积极参与和推动本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改革和相关工作,主动争取学校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所在单位对其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帮助,主任委员单位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活动经费。广东省教育厅将按规定对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教育厅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个人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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