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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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教学研究基地)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育高水平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载体,促进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学研究基地的辐射和示范作用,带动全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我省分课程建设5个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基地,分别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学研究基地”、“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概论教学研究基地”、“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教学研究基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研究基地”、“形势与政策教学研究基地”。


第四条  教学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1. 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围绕教育部和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发展规划,通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究项目、申报和建设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等方式,组织力量研究该门课程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产生若干创新性成果,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的整体水平居全省领先地位,并在国内本领域享有较高声誉,本课程应成为校级以上精品课程。


  2. 建设优秀教学团队。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的学术带头人和青年教学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教学研究团队;组织课程资源开发和课题研究,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组织开展全省高校该门课程教师全员培训,承担全省高校该门课程优秀团队建设。


  3. 组织学术研讨和教学观摩。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本门课程全省性教学观摩暨高水平学术会议,协调本课程研究领域的跨省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


   各教学研究基地要坚持良好的学风教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基地所在各高校应以教学研究基地建设为契机,推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教学研究改革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学研究基地由省教育厅与高校共建、以高校建设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开展年度检查和四年终期达标评估。


  第六条  省教育厅在教学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教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2. 组织教学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 指导教学研究基地的建设并提供专项经费资助。


  第七条  高校在教学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 组织本单位教学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 负责检查、落实教学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
  3. 负责制定教学研究基地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
  4. 为教学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并根据申报时的承诺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
  5. 支持教学研究基地的重大教研和学术活动;
  6. 向教育厅报告教学研究基地工作。


  第八条  教学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1. 负责全面实施教育厅制定的基地建设任务;组织实施教学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3.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4. 负责向高校教学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及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九条  教学研究基地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作为教学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 制定和修改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审议教学研究基地的教学研究方向及研究规划;
  2. 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应是校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五分之一,省内成员应为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专家指导委员会人员名单报教育厅备案。
  3. 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三、人员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教学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教学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不少于5人。


  第十一条  各教学研究基地应聘任1~2名专职管理人员,协助主任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四、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由教学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基地名称,或标注得到相应的基地的经费资助。其著作权由省教育厅、基地和作者三方共同享有。

 

五、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按年度给予教学研究基地专项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课程研究、网站建设与资源开发、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教师年度培训、教学观摩以及对外学术交流。教学研究基地所在高校须根据申报时的承诺予以配套经费。教学研究基地建设周期为四年。第一年度省教育厅给予7万元作为启动经费,后续三年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省教育厅每年资助7万元专项经费。教学研究基地依托高校每年按照申报时的承诺比例提供配套经费,并将其列入高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教学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厅报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决算。

 

六、网络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建设本门课程的教学研究网站,向全省高校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做到内容丰富并及时更新。

 

七、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各教学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教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学术交流证明等;⑵教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教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活动档案,如会议活动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培训资料、参会名单等。学术活动结束后,基地应及时向教育厅报送有关材料,包括会议论文或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⑸教研经费档案,如纵向、横向经费情况等;⑹工作报告档案,如工作简报、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教学研究基地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八、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教学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⑴重大学术、培训等活动的报告;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⑶教研成果报告;(4)提交有关部门的咨询报告;(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各教学研究基地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过网上报送。工作简报的内容将列入检查评估指标体系。



九、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教育厅每年年底组织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教育厅每四年组织一次基地评估,同时受理新一轮基地的竞争申报。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是:


  1. 评估内容:


  (1)教学研究基地完成建设任务的情况;
  (2)高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教学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教学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与运作情况。


  2.评估办法:
  评估(竞评)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被评估的教学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发放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实地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经教育厅综合协调,列入新一轮教学研究基地建设,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教学研究基地的网络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2)高校的配套经费未到位;
  (3)高校支持教学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工作,或没有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凡前一个周期未能如期完成任务或学校未能兑现申报时的承诺予以配套经费的教学研究基地,不得参加新一轮的申报与评选。


十、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各教学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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