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 民航“蓝天学子”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人发[201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蓝天学子奖”由民航局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民航院校特别优秀学生。
第三条 “蓝天学子奖”评审对象为我校具有高职(专科)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蓝天学子奖”申请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道德品质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
2.热爱民航事业,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学金的一等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授予民航“蓝天学子”荣誉称号,颁发民航局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颁发民航局长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30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蓝天学子奖”评审每年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蓝天学子奖”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民航局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分配、确定各学院名额。
2.各学院根据本评审办法组织学生申请并进行评审;
3.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一式两份《民航“蓝天学子”申请审批表》(附件1)。
4.根据申请学生的在校表现,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拟定本班初选入围名单,上报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审核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最终确认的获奖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提交申请同学的《民航“蓝天学子”申请审批表》和《民航“蓝天学子”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2)。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一步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通过后在校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民航局人事科教司审批。
6.将获得“蓝天学子奖”的学生《民航“蓝天学子”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归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蓝天学子奖”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蓝天学子奖”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一条 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含警告处分)取消违纪当年的“蓝天学子奖”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