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相关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中国民用航空局以及广东省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法治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未经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学校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有关工作规划和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管理、协调、更新、维护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推进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档案保密室协助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对有关人员和单位提交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并须将名单报送给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学校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及时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四)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各单位应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部署下,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并完成各项工作;
(六)协助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做好检查、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公开学校信息,若发现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虚假信息,应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如学校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起草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学校将重点对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非泄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学校各类协议约定保密的;
(五)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而未经批准的。
其中第(二)、(三)、(五)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除本细则学校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公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七)教代会、党委会、办公会、专题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学校各单位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但采用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更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包含不应当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不再重复受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拟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相关主管单位批准后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拟公开信息依照学校规定须经校内相关单位批准后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打印、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收取其他费用。如另有上级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对各单位年终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本细则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学校各单位应当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学校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学校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给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向档案保密室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保密室。已经移交档案保密室的学校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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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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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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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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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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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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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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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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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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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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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 容 描 述(信息名称、文号、用途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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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 纸质 □ 电子文件 □ 其他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自行领取/当场查阅、抄录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申请人签名或 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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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学校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填表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填写有效联系方式。
2.每张申请表仅限填写申请公开一份学校信息。
3.两人以上多位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的,请填写提交一份申请表。
4.采取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本表及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邮寄至: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向云西街10号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邮编:510403,并在信封上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为防止他人冒名提出或篡改申请,请将本人(或单位法人)亲笔签名或单位盖章的申请表、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以JPEG图片格式(图片需高清)一并发送至邮箱bgs@gca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