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和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  违纪处分应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学生工作委员会组成及工作机制见《关于成立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的通知》(穗民航学院〔2017〕152号)。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具体按《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为学生违纪处理或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或处分的调查、认定、处理、建议等工作。

第九条  在学生违纪处理或处分事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隐瞒包庇或歪曲偏袒等不公正行为的个人或集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责任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  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在违纪处分解除前,取消参评各级各类先进、优秀、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时,基础性素质测评中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应定为“不及格”,成绩记为30分。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业证书的授予按《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经过质证的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笔录(陈述人、记录人签名)、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的陈述(陈述人、记录人签名)、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过失违纪的。

(二)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条款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行为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八)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九)违纪行为在学生中或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也有权进行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加入、组织、成立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警告处分。

(八)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并被判处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免于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七日(含七日)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日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或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

1.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下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肇事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或互殴:

1.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引发第二次及多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受伤轻重应以医院医生诊断书或司法机关法医鉴定书为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工、校内有关执勤人员(包括同学)等行为的,从重处分。

(八)一人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和其他必要费用。故意拖欠相关费用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或窃用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卡号和密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包庇作案者,销赃、买赃、窝赃,或为作案者掩盖、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住宿或其他方便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损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并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损失重大的,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至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于损坏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绿化,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实习、就业招聘现场,以不端态度扰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或在专业实践中不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食堂用餐插队不听劝告不接受批评教育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酗酒、醉酒后闹事或其它扰乱校园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离校(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旷课时间)、请假逾期(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除外;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不计)、实习实训擅自离岗(包括擅自退出实习单位)或无故旷课者(平时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校外实习等每天按5学时计算),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两天以上,四天(含四天)以内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1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四天以上,六天(含六天)以内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六天以上,八天(含八天)以内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八天以上,十四天(含十四天)以内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至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1学时以上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术纪律,学位(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作如下处分:

(一)有《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登记住宿,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二次以上)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违章用电(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热毯等)、用火(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或点蜡烛等)、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或其他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不听劝阻,在宿舍或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学生宿舍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在校内外租借房屋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园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般参与者或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影像、网站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影像、网站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影像、网站或文字作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贩卖和传播国家禁止的、淫秽音像影像制品、网站、图画书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挪用、故意毁坏用电设施及消防、监控、门禁等安全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公共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伪造学生证、借书证、考试证、请假条等各种证件、凭证、有价证券或变造、冒领、冒用他人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凭证等并产生不良后果者,除负相关责任外,给予警告处分。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弄虚作假,违规获取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款项者,除责令退回不当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为谋取个人私利,冒用学校、组织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组织或他人利益,给学校、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或窝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学生申请登记结婚及生育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违反校医院(卫生所)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期间,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利用网络入侵国家或学校等计算机系统,泄漏机密、篡改数据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公开传播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利用网络等媒体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利用网络和其他电信手段对他人从事网络和电信诈骗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基本的商业常识和金融秩序,为谋私利,参与兼职网络刷单、非法校园贷等电信诈骗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为谋取经济利益或搏取关注,以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博、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代写作业、代写论文、网课打卡、擅自搜集或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等违规行为,或诱导同学攻击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当,违反公序良俗,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尾随围堵等方式或其它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以反和因事且有证明者除外;

以反和因事且有证明者除外;

第一条以反和因事且有证明者除外;

第一条以反和因事且有证明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