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学校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第21号),并结合学校近年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制订了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暂行)》。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知悉。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第21号),并结合学院留学生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经学院批准、广东省教育厅备案的正式录取的自费全日制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外国留学生办公室)为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学院教务处负责统筹各二级学院(系)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安排及成绩和学分管理,外国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负责其日常学习和生活管理。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需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呈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外事办公室批复。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需在每学年开始时按规定时间到学院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报到、缴费、居留、住宿等手续。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相关院系在具体的教学形式上可以根据外国留学生的特点作必要的调整。
第七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外国留学生免修政治理论课、军事教育课、大学英语、大学语文;非英语国家的外国留学生可以修读大学英语。
第八条 在境外或国内其他高校取得的学分应经学院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审核并报教务处认定。凡未被认定的学分,必须重新修读。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必修的课程须参加考试,取得学分,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进行补考或重修。
第十条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外国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毕业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学院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院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外国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