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大型集会、集体活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集会、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防止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发生,确保集会、集体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5号)、《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10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是指学校各部门在校内主(承)办的集会、会议、比赛、竞技、游园、演出等大型活动及校外其他单位或组织使用校内场地(馆)等开展的大型活动,活动规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都必须填写《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大型集会、集体活动审批表》,并在保卫处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一)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100人及以上;

(二)校内人员参加人数在400人及以上。

凡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的论坛、讲座、研讨会等活动必须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再按本规定上报。

第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集体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凡校级层面组织举办的大型集会、集体活动,保卫处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紧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层面举办的大型集会、集体活动,主办单位为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单位,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举办的活动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保卫处有权检查、督促主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三)凡校内部门和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集会、集体活动,由校内部门负责提出申请,该部门为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举办的活动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保卫处有权检查、督促主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四)凡校外其他单位或组织使用场地(馆)举办的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活动不得影响学校师生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与学校举办的活动相冲突),必须由学校场地(馆)管理部门(二级学院、二级单位处室)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学校办公室严格审核校外单位的企业性质和活动方案,并经学校领导批示方可举办。学校场地(馆)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活动申请,学校场地(馆)使用部门为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单位,学校场地(馆)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举办的活动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校内场地(馆)管理部门必须与校外其他单位或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保卫处有权检查、督促主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办大型集会、集体活动的管理部门、主(承)办者、场所管理者须遵循的原则和承担的责任:

(一)必须确保活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坚持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有利于学校教学和科研,有利于学校和谐安定团结,有利于促进师生身心健康等原则。

(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活动方案,确保活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形式,不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师生安全。

(三)主(承)办单位作为活动的第一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明确活动方案,根据活动方案和场地具体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现场值勤;临时搭建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确保万无一失;加强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教育,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四)场所管理者要加强与主(承)办单位的沟通,协助主(承)办单位做好安全服务保障工作,协助预主(承)办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做好预防火灾和防踩踏事故等情况发生,加强现场对电源、火源的控制,要加强对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或被盗等。

第五条 凡属于校级层面的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或校外其他单位、组织使用场地(馆)举办的大型集会、集体活动,须书面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凡属非校级层面的大型集会、集体活动须向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大型集会、集体活动审批表》,最后到保卫处办理备案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召开。

(一)凡涉港澳台人士参加的集体活动,活动规模、社会影响力较大或预计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的大型集会、集体活动,必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主办单位须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申报,并协助保卫处提供向公安部门申报时所需材料,由保卫处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向公安部门进行申报。

(二)凡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校内人员参加人数在400-1000人,主办单位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保卫处进行申报。

第六条 集会、集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保卫处应当责令活动停办:

(一)未办理安全备案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备案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未按审批备案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行为的。

(三)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事纪律、社会公德、伦理道德的。

(四)可能引发宗教、民族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及学校声誉的。

(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七)开展过程中,已有发生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的。

(八)活动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第七条 参加大型集会、集体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主(承)单位应积极组织人力果断处置,必要时尽快争取学校保卫人员和地方公安人员协助,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事件不良影响。因主(承)办方组织不力,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凡大型集会、集体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对于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主办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