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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5-06 12:59:16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粤教助函〔2018〕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四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工作。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应优先照顾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人数无法满足岗位需求的,方可安排非贫困生上岗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统筹安排和指导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凡私自用工的单位,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止,由此产生的学生薪酬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工作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薪酬,专款专用,相关工作接受学校审计室、纪委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职责:

(一)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批;

(二)负责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以及酬金的统计和申报;

(三)负责对参与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岗前培训;

(四)负责对校内设岗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优。

第九条 校内设岗单位职责:

(一)合理设置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和录用;

(四)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业务培训、教育、管理、考核;

(五)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考勤和薪酬申报。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时把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酬金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撤销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科学、合理、精准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年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四)以下工作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涉密工作;涉及国家、学校或本部门不宜对外公开信息的工作;教职工个人应完成的本职工作;教职工办公室卫生清洁工作;有毒、有害和危险的工作;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申请:

设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提交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审批与年度复核报备: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用工部门申请信息,结合勤工助学预算情况,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领导审批。

学生工作处领导审批通过后,岗位招聘信息通过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向全校学生发布。

设岗单位须于每年7月5日前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年度复核报备表》,对所设岗位是否继续保留或变更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岗位撤销:

(一)一年时间以上(含一年)未用工的勤工助学岗位,撤销该岗位的设置。

(二)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核报备的岗位,撤销该岗位的设置。

(三)设岗单位谎报或虚报学生勤工助学工时,累计2次以上(含2次)的,撤销该单位所设置岗位。自撤销岗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四)设岗单位每学年累计3次以上(含3次)未能按规定准时、完整报送学生工时的,将按考核不合格处理,撤销该单位所设置岗位。自撤销岗位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录用及离岗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没有尚未解除的纪律处分;

(二)学习努力,上一学期必修课程未出现两科以上不及格情况;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填写《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并提交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组织面试筛选,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给设岗单位。

第十九条 岗单位对学生工作处推荐的学生进行面试,并根据面试结果试聘用学生。试用期为一个星期,试用合格后转为正式聘用;试用不合格,由学生工作处重新推荐学生员参与面试。

第二十条 被录用(包括试用)学生应及时登录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填报岗位申请信息,设岗单位和学生工作处应及时进行审批,以方便学生及时报送勤工助学工时。

第二十一条 设岗单位不得自行录用未经学生工作处推荐的勤工助学学生,学生本人不能私下转让勤工助学岗位。未经学生工作处推荐的学生,学生工作处一概不给予发放勤工助学薪酬。

第二十二条 学生被正式聘用后,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统一签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工作应至少工作一个学期。学生离岗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向设岗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设岗单位确认后做好相关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培训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参与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会议。无故未参加者,学生工作处有权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各设岗单位应对新上岗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安全教育、纪律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无故未参加培训和教育活动者,设岗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解聘。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不定期地对校内设岗单位和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上岗时必须佩戴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上岗证,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可擅自收集或传播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不可虚报工作时数、冒名顶替领取薪酬。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该学生退还其薪酬中不当领取的部分。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薪酬按22.2元/小时的标准计算,非寒暑假每月劳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每月薪酬不超过888元。寒暑假期间学生勤工助学的薪酬按22.2元/小时的标准计算,每月薪酬不超过2300元。试用期间薪酬待遇和正式聘用期薪酬待遇相同,对试用不合格者,按实际试用时间发放薪酬。

校内勤工助学薪酬标准根据广东省公布的最新工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如广东省调整工资标准,我校勤工助学薪酬标准也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程序为: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提出调整建议,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新标准。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在每次上岗结束后及时通过勤工助学管理系统报送工作时间。设岗单位应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核实学生勤工助学工时,并通过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向学生工作处报送。学生工作处核实、汇总学生薪酬信息后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将学生薪酬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寒暑假的勤工助学岗位,用工单位应在开学后的第一周核实学生薪酬,并报送到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核实、汇总后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将学生薪酬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 设岗单位未能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生工时,申请补报的,须书面说明未按时报送原因,由设岗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到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汇总、核实后,统一到学期末补发薪酬。

第三十二条 凡对劳动报酬有异议的学生,可向设岗单位提出异议,设岗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设岗单位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奖惩规则

第三十四条  凡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设岗单位好评者,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学校设立校级荣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学生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 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同时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三)连续两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五)上一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的;

(六)无故或随意找其他同学顶岗的;

(七)谎报或虚报工时的;

(八)工作不负责,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穗民航学院〔2020〕8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