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
(穗民航学院办〔2024〕2号,2024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服务机制,积极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加强学校法治工作,持续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策〔2021〕5号)、《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航学院〔2021〕192号)、《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修订)》(穗民航学院〔2023〕174号)、《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成立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为学校非常设机构,是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论证、涉法案件协办、普法宣传教育等法律事务的专家咨询组织。
第三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室”)负责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工作,并负责法律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服务保障等具体事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为宗旨,主要协助法律事务室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办学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或法律咨询论证;
(二)为学校层面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落实提供合法性审查或法律咨询,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三)根据需要,参与涉及学校的重大涉法涉诉案件的法律会审,为有关案件的妥善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参加拟以学校名义签约的重大项目的谈判,协助学校审查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
(四)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培训、法律知识普及等活动;为学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
(五)及时向学校提供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信息,指导学校各单位开展法治工作,就学校日常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至10名,由校内外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实践经验的执业律师、领导专家、管理干部、专业教师、辅导员等组成。
法律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1名,由法律事务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常年法律顾问为法律咨询委员会名誉副主任,不占用副主任名额。
第八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法律事务室提出,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正式入选。
第九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首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也可根据需要续聘续任。
第十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退休或离职的,视为自动离任。
由于个人原因不适合或无法继续担任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可以由本人提出辞呈,经学校批准后予以解聘。
法律咨询委员会出现委员缺额需要增补的,由法律事务室提名,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增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室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咨询委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文字,供学校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对学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咨询论证或者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室提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座谈会、专项工作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文字,供学校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法律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召集部分委员参加专项工作会议。法律咨询委员会根据学校需要对相关议题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建议或得出结论,且应得到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委员的同意。
法律咨询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书面记录材料通过手写签字、电子会签等形式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开会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学校相关单位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咨询委员会相关委员参与的,由法律事务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学校应确保其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理干涉的权利。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关心和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在工作中享有咨询、建议、审议、监督等权利。
第十七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忠于职守,主动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各项会议和活动安排,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以法律咨询委员会(或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学校)名义,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六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服务相关经费。学校将视情推荐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参加法律事务相关领域的交流访问和业务培训等活动,并在与学校法律顾问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有关的理论研究、社会实践、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为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提供必要的会务安排、行政协调等日常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事务室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向云西街10号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办公楼 邮编:510403 电话:86-20-86133072 传真:86-20-86122687